第十六章 建筑工程垂直运输定额
一、建筑物垂直运输
1.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入檐口高度之内;层数指地面以上建筑物的自然层数。
2.本章定额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不包括机械的场外运输、一次安拆及路基铺垫和轨道铺拆等费用。
3.同一建筑物多种用途(多种结构)按建筑面积最大的(或主体结构)工程套用定额。
4.本章定额项目划分是以建筑物的檐高及层数两个指标同时界定的,凡檐高达到上限而层数未达到时,以檐高为准;如层数达到上限而檐高未达到时以层数为准。
5.檐高
6.必须采用履带式、轮胎式、汽车式起重机或其他起重设备吊(安)装预制大型构件(如大跨度钢筋混凝土梁、钢绗架,含栈桥斜梁、钢绗架)的工程,除按本章规定计算垂直运输费外,另按本章规定计算垂直运输费外,另按第八章相应定额项目及规定计算构件吊(安)装费用,或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7.本章定额中现浇框架系指柱、梁全部为现浇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如部分现浇时按现浇框架定额乘以系数0.96。如楼板也为现浇混凝土时,按现浇框架定额乘以系数1.04。
8.地下工程的垂直运输,按建筑面积并入上层建筑物工程量内计算。
9.预制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柱,预制钢筋混凝土屋架(或钢屋架)的单层厂房,按预制排架定额项目计算。
10.单身宿舍按住宅定额乘以系数0.9。
11.本章定额是按Ⅰ类厂房为准编制的,Ⅱ类厂房定额乘以系数1.14。厂房分类如下表:
Ⅰ类 |
Ⅱ类 |
机加工、机修、五金、缝纫、一般纺织(粗纺、制条、洗毛等)及无特殊要求的车间 |
厂房内设备基础及工艺要求较复杂、建筑设备或建筑标准较高的车间。如铸造、锻压、电镀、酸碱、电子、仪表、手表、电视、医药、食品等车间 |
注:建筑标准较高的车间,指车间有吊顶或油漆的顶棚、内墙面贴墙纸(布)或油漆墙面、水磨石地面等三项,其中一项所占建筑面积达到全车间建筑面积50%及以上者,即为建筑标准较高的车间。
12.服务用房系指城镇、街道、居民区具有较小规模综合服务功能的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超过
13.混凝土构件使用泵送混凝土浇注者,每
14.建筑物高度超过定额规定高度,每增加
二、构筑物垂直运输
1.烟囱、水塔的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坪至主体顶面的高度。
2.井塔、梯子间的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屋顶的电梯间不计入檐口高度内;栈桥的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平均高度。
3.圆筒仓的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坪至仓顶板上表面的高度。仓上建筑物的高度不计在内,如仓上建筑物为筛分破碎车间,可算至其檐口的高度。
4.方形仓、装车点、钢筋混凝土井架定额,是综合考虑编制的。不论实际施工高度如何均按相应定额项目计算。
5.圆筒形单仓定额,是按一筒一座编制的;圆筒形群仓定额,直径
项目 |
单位 |
单仓 |
群仓 | |||
仓筒个数 | ||||||
1 |
2-3 |
4-5 |
6-7 |
8-9 | ||
选用定额 |
座 |
1 |
1 |
2 |
3 |
4 |
注:群仓仓筒个数为单数时,直径大于
三、本章定额是按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规定的Ⅱ类地区标准编制的,Ⅰ、Ⅲ类地区按相应定额乘以下表规定系数。
项目 |
Ⅰ类地区 |
Ⅲ类地区 |
建筑物 |
0.95 |
1.10 |
构筑物 |
1 |
1.11 |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台班用量,区别不同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及高度按建筑面积以m2 计算。建筑面积按本定额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计算。
2.构筑物垂直运输机械台班用量,区别不同构筑物及高度按座计算,其中栈桥按水平投影长度以延长米计算。烟囱、水塔的高度超过定额规定时,在按每增高